《舞臺燈光等場所用燈具》的標準條文解釋
上傳人:上海時代之光 於立成 上傳時間: 2011-07-06 瀏覽次數: 102 |
基本要求
本部分規定了使用電源電壓不超過1000V,以電光源為光源的室內外舞臺燈光、電視、電影及攝影埸所用燈具(包括聚光和泛光投射)的要求。
舞臺燈光、電視、電影及攝影埸所用燈具(以下簡稱舞臺燈具或燈具)是一類特殊的投光燈具,主要包括:用于舞臺、電視、電影及攝影埸所泛光投射照明的燈具;用于引導觀眾視線,突出演出主題或主角的聚光照明燈具;用于渲染舞臺演出氣氛,不斷閃爍、變幻燈光的強弱、顏色、角度和圖案的幻彩燈具,這種燈具通常還會被用于舞廳等娛樂場所。
下載資料需要0燈幣,如何得到燈幣?
用戶名: 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