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通用燈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表)
上傳人:admin 上傳時間: 2008-09-25 瀏覽次數: 410 |
1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國家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固定式通用燈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其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及針對特殊情況的監督抽查可參考本規范執行。本規范內容包括產品分類、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及異議處理復檢。
本規范適用于監督抽查電源電壓不超過1000V的以鎢絲燈、固體發光器件、管形熒光燈和其他放電燈為光源的固定式通用燈具。
2 產品分類
2.1 產品分類及代碼
2.2 產品種類
固定式通用燈具按安裝形式不同可分為吊式、吸頂式、壁式、固定地面式。
3 企業規模劃分
茛據固定式通用燈具產品行業的實際情況,生產企業規模以固定式通用燈具類產品年銷售額為標準劃分為大、中、小型企業。見下表:
4 檢驗依據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規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GB7000.10《固定式通用燈具安全要求》;
GB7000.1《燈具一般安全要求與試驗》;
GB17743《電氣照明和類似設備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17625.1《電磁兼容 限值 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
GB/T15482《產品質量監督小總體計數一次抽樣檢驗程序及抽樣表》。
國家質檢總局第13號令 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5 抽樣
5.1 抽樣型號或規格
每個企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一種樣品。
5.2 抽樣方法、基數及數量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或或市場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產品。在企業成品庫抽樣時,抽樣基數不少于10臺,共抽取2臺樣品,其中1臺作為檢驗樣品,1臺作為備用樣品封存在承檢單位。在市場上抽樣時,抽樣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抽取方法及數量要求與企業成品庫抽樣時相同。
5.3 樣品處置
抽取的樣品按運輸條件包裝好,在包裝上的所有可能的開口處貼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封樣單》。抽取的樣品在運送和保存時不應重壓、受潮、雨淋、爆曬或與油及酸、堿等腐蝕物質放在一起。
5.4 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的固定式通用燈具產品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被抽查企業上一年未生產此類產品,記錄本年度已實際生產此類產品的銷售總額。[NT:PAGE]
6 檢驗要求
6.1 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6.2 產品實物質量檢驗項目和標識質量檢查項目
固定式通用燈具產品實物質量檢驗項目包括結構,外部接線(電源連接方式),外部接線(截面積),內部接線(截面積),防觸電保護,耐久性試驗,耐熱、耐火和耐電痕(耐熱),耐熱、耐火和耐電痕(耐火),插入損耗(騷擾電壓)和諧波電流等項目。
固定式通用燈具產品標識質量檢查項目包括標記(燈具上的標記)、標記(附加內容)、標記位置和語言、標記的試驗項目。
7 判定原則
7.1 產品實物質量判定原則
經檢驗,樣品的實物質量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該批產品實物質量合格。如其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檢驗依據規定(見本規范第4條),判定該批產品實物質量不合格,當存在4個以上(包括4個)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當存在2個或3個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較嚴重不合格;當產品僅有1個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輕微不合格。
7.2 產品標簽判定原則
標識質量檢查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內容不符合檢驗依據規定(見本規范第4條),判定該批產品標簽不合格,屬于較嚴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該批產品標簽合格。
7.3 產品檢驗結果綜合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抽取樣品實物質量和標簽均合格時,綜合判定該批產品合格。反之,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實物質量嚴重不合格或產品實物質量較嚴重不合格且標簽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當僅有產品實物質量較嚴重不合格或產品實物質量輕微不合格且標簽不合格時,屬于較嚴重不合格;當僅有產品實物質量輕微不合格或僅有標簽不合格時,屬于輕微不合格。
8 異議處理復檢
8.1 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檢驗后缺陷特征樣品、與不合格質量數據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并得到申請復檢者認可的,做出維持原檢驗結論的復檢結論。
8.2 對不合格項目復檢時,可以在原樣上進行的,應采用原樣檢驗。不可以在原樣上進行的,可采用備用樣檢驗。當復檢結果仍不合格,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變。當復檢結果合格,以復檢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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