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景觀照明工程技術規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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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為了規范和發展天津市城市景觀照明工程技術,根據天津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1998)第56號《關于委托市照明學會制定我市夜景燈光建設發展規劃和燈光裝飾規范標準的委托書》 ,天津市照明學會組織有關單位的專家、學者、工程技術人員成立了《天津市城市景觀照明工程技術規范》編制組。
在本規范編制過程中,編制組對城市景觀照明相關的工程技術進行了測試,對北京、上海、重慶等兄弟省市的景觀照明技術工程進行了考察、收集資料、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本規范的試行稿;在天津市城市景觀照明工程建設系統各相關行業、專業有代表性的單位廣泛地征求意見,并組織有關專家、工程技術人員進行了專題座談,在充分征求意見后,編制組對本規范試行稿進行了修改,完成了本規范的送審稿后,于1999年6月2日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管理辦公室下發(1999)第52號文件公布試行;在施行過程中,又經天津市建委主持專家審定會對《送審稿》進行了審定,在充分采納專家們的意見及建議后反復修改、補充,最終完稿。
本規范共9章37節,6個附錄。規范的9個篇章為:總則、術語和符號、城市景觀照明規劃、城市景觀照明設計、配電、設備、特種光源、施工、檢測及工程驗收。
本規范的編制工作得到了天津市建筑委員會建筑標準設計辦公室、天津大學建筑學院、天津大學精密儀器與光電子工程學院、天津大學建筑設計院、天津市建筑設計院、天津市建工設計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設計院和天津市園林管理局等單位的大力支持。
本規范的編制工作難免有不足之處,請業內人士在執行本規范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和積累資料,如有需要修改意見和建議或需要補充的條款,請將意見和有關素材寄交天津市夜景燈光建設管理中心(天津市和平區昆明路昆明公寓1501,郵編300034)或天津市照明學會(天津市南開區鞍山西道三潭東里7-6- 211,郵編300193),以便今后修改時參用。
1 總 則
1.0.1 為使城市景觀照明工程建設走向規范化、標準化,特制定本技術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天津市城市建筑物外景、道路、水系、橋梁、立交橋、廣場、名勝古跡、公園、商業街、生活居住區、迎賓區、文化休閑區、櫥窗、廣告及標志等景觀照明。
1.0.3 城市道路、體育場、棧場等功能性照明應符合相關專業性標準的規定。
1.0.4 在執行過程中,尚應符合國家或地方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術語和符號
2.0.1 燈具 luminair
收集、分配或改變光能方向和分布的器具,包括除光源以外所有用于固定保護光源、調節光能的全部部件,以及與電源連接所必需的線路附件。
2.0.2 配光曲線 luminous intensity distribution curve
是描述燈具的發光強度在不同方向上變化的曲線,根據燈具的特點它可以是一根或是一組曲線。通常配光曲線是以總光通量為1000 lm來繪制,因此當燈具的光通量不是1000 lm時,發光強度應根據光通量的比例加以修正。
2.0.3 照度(E) illuminace
被照面單位面積上得到的光通量,反映物體被照明程度,單位為勒克斯(lx)。
2.0.4 亮度(L) luminance
發光面在觀察方向上單位投影面積發出的光強,是反映人眼對物體明亮感的參數,單位為尼脫(nt)。(1 nt = 1 cd/m2)。
2.0.5 泛光照明 floodlighting
用單個或成組的投光燈從外面照射照明對象物,使其亮度和色調區別于周圍環境的照明方式。
2.0.6 輪廓照明 outline lighting
用白熾燈泡、串燈、霓虹燈管或其他線狀、帶狀光源勾畫建筑物輪廓的照明方式。
2.0.7 內透光照明 illumination with inner lighting sources
利用室內光源照明建筑物內體,通過門、窗、構孔透射光顯示建筑藝術美的照明方式。
2.0.8 光污染 1ight pollution
以不適當的強度、方向、色調或跳動變化進入視野,引起不適或影響人們正常活動感覺的非受控光能量所造成的環境現象。
2.0.9 眩光 glare
直接進入視野的強光、視野內來自亮度或亮度對比過大物體反射的光稱為眩光。眩光不但影響正常照明效果,而且造成視覺不適甚至嶄時性視覺失能。
2.0.10 色溫 colour temperature
是一種度量光色的尺度,它以黑體在不同溫度下的光色為基準,用黑體所處的絕對溫度K來度量,單位開氏度(K)。
2.0.11 顯色指數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在被測光源和標準光源照明下(在適當考慮色溫狀態下),物體呈現顏色的符合程度度量,通常以字母Ra表達。
2.0.12 靈敏度sensitivity
通過保護裝置的最小故障量與保護裝置所設定的動作值的比值。
2.0.13 諧波harmonic
周期量的傅立葉級數中的次數高于1的整數分量。
2.0.14 聯合接地combined earthing
各種不同用途的接地都連接到一組共同接地裝置上的接地方式。
2.0.15 懸浮接地suspend earthing
電路的全部或一部分只同接地部件發生一點等電位連接,不構成接地電流回路的接地方式。
3 城市景觀照明規劃
3.1 一般規定
3.1.1 城市景觀照明規劃是整個城市建設規劃的一部分,也是一項系統工程。應統籌安排,綜合組織實施。
3.1.2 城市景觀照明規劃由整個城市的城市景觀照明總體規劃和單個景區或景點照明規劃兩個層次組成。
3.1.3 應在整個城市景觀照明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根據單個景區或景點的具體情況和景觀特色,以及當地的技術、經濟發展情況,制定出單個景區或景點的照明規劃。
3.2 原則
3.2.1 城市景觀照明規劃應符合整個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和國際照明委員會有關城市夜景照明的標準、規范與技術文件的規定。
3.2.2 城市景觀照明規劃應與城市的歷史、文化特點相適應,構成符合城市特征、有明顯特色的夜間“光文化”的表現形式之一。
3.2.3 城市景觀照明規劃應強調城市夜間視覺效果,要做到重點突出,有光有影,層次分明,既有變化,又統一協調、和諧美觀。
3.2.4 城市景觀照明規劃應體現出照明技術和藝術的有機結合,使景觀照明不但美觀,而且具有文化品位。
3.2.5 城市景觀照明規劃應充分體現節約能源和節約資源的綠色照明要求。
3.2.6 城市景觀照明規劃應遵循“以人為本”、保護自然生態環境的原則。
3.3 總體規劃
3.3.1 城市景觀照明總體規劃應使市容景觀呈現點、線、面相結合,平面、立面、空中相結合,應使景觀協調有序、層次錯落豐富、光色適度、光影兼備、動靜結合、主題突出、效果感人,形成整體景觀效果,應具有現代氣息、城市特色和高文化品位。
3.3.2 城市景觀照明總體規劃宜涉及城市輪廓線、道路景觀、城市標志、水系景觀、區域景觀等專項規劃。
3.3.3 總體規劃宜涉及城市軸線、肌理、天際線、邊緣與入口、視野、道橋、中心景區、特色景區、濱水界面、夜景眺望點、標志性建筑、開放空間、節點、生態綠化、象征景觀。
3.3.4 總體規劃中宜涉及城市街道、公園綠地、建(構)筑物、歷史古跡、公共藝術、導引系統、牌坊、廣告、招牌等要素。 [NT:PAGE]
4 城市景觀照明設計
4.1 基本原則
4.1.1 必須在城市景觀照明規劃的指導下,完成細部規劃及各類照明設計。
4.1.2 應遵循被照對象的特征、功能、風格、社會歷史背景地位、飾面材料及環境,合理設計景觀照明和光環境。
4.1.3 應確定景觀照明的總體構思和景觀照明設計創意。
4.1.4 應以人為本,以自然界中的動植物為本,不破壞人的生活環境和自然生態環境。
4.1.5 應進行重點部位的特征研究。應把握光與影的和諧效果。
4.1.6 被照對象的亮度和色彩應與周圍環境既有差別,又和諧統一,不應為突出自己而破壞整體周圍環境。
4.1.7 應慎重使用彩色光。
4.1.8 選用的照明器材、電氣設備、控制系統應技術成熟、安全可靠、便于維護。
4.1.9 照明設計中應減少眩光,防止光污染。
4.1.10 新建工程在設計時,應進行景觀照明燈光設計。
4.1.11 應預設按平日或節日分級控制,在不同控制狀態下都應有完整的藝術效果。
4.1.12 應顧及白天的市容市貌,宜注意燈具的隱蔽和藝術造型。
4.2 設計內容
4.2.1 城市景觀照明工程設計程序分為三個階段: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4.2.2 方案設計:
1 應按其設計內容完成方案設計的文字材料。方案中宜確定照明主題、藝術構思、照明重點、照明方式等。
2 對于重點照明部位的照明效果應繪制照明效果圖和編寫必要的說明。
3 應編制工程造價估算。
4.2.3 初步設計
1 編制設計說明書:綜合各項原始資料經過比較,確定電源、照度、布燈方案、配電方式等作為編制施工圖設計的依據。
2 編制平面布置圖:寫出燈位、亮度分布、配電箱等布置原則。
3 編制計算書:進行照度或亮度的計算、負荷計算及導線截面與管徑計算。(可作為內部存檔)
4.2.4 施工圖設計
1 繪制施工圖。根據施工圖編制預算、安排設備材料和非標準設備的定貨加工、進行施工和安裝。
2 施工圖包括 :照明平面圖、照明系統圖、照明控制圖、設備材料表。
3圖紙的內容和深度等還應根據各工程的特點和實際情況有所增減。
4.2.5 應設計防雷、安全接地措施。
4.3 建(構)筑物
4.3.1 宜根據建筑物的主要視點所能觀看到的部位、建筑造型、風格、功能及結構特征,確定各部位的色度和亮度水平,應重點突出、層次分明、各部分協調舒適。
4.3.2 當只存在遠距離觀望點時,可不必重點設計建筑物的細節照明。
4.3.3 可采用泛光照明、輪廓照明、內透光照明三種方式中的一種或兩種,也可三種方式綜合使用。
4.3.4 可有選擇地運用光纖技術、導光管、激光、發光二極管、全息圖技術、電腦技術等技術措施。
4.3.5 應用主光突出重點部位,用輔助光照明一般部位,主光和輔助光亮度比例以3:1為宜。
4.3.6 光束不宜垂直90°投向被照面,宜傾斜入射,應使不同面亮度有差別。被照面是平面,入射角取60~85°;較大凹凸,入射角取0~60°;顯現細部特征,入射角取80~85°。
4.3.7 建筑物表面施工欠精細時,不宜用強光自上而下投射。
4.3.8 不宜將光透入夜間有人居住或工作的室內場所。
4.3.9 建筑物主體景觀照明亮度值,按表4.3.9取值
4.3.10 照度值E按下式計算
E=pL/r。------------------(4.3.10)
式中: r——被照物表面反射系數
L——所需亮度值
4.3.11 可用單位容量法估算所需的光源功率
P=mEav-------------------------(4.3.11)
式中: P——單位面積功率(W/m2)
Eav——整個被照面平均照度(lx)
m——不同光源的修正系數
高壓鈉燈 m=0.038
金鹵燈 m=0.048
白熾燈 m=0.22
4.3.12 根據被照面的總面積A(m2) 、投光燈的利用系數 U(CIE 確定的典型數值為 U 等于0.3 )、照明系統的維護系數 K (場所較清潔、出光面向下和照明器1年擦洗1次維護較好,為0.6,否則為0.5以下)和選用光源的額定光通量 f(lm) ,算出反光照明系統所需要的燈具數量。
N=EA/(U fK)
4.3.13 當被照亮的目標物與視點的距離大于100m時,所需的光源功率應乘一修正系數n。見表4.3.13
4.3.14 尺度較大的建筑物立面宜采用黃、白色,不宜濫用藍、紅、綠等彩色光。
4.3.15 在建筑物附近安裝投光燈時,投光燈和建筑物立面距離與被照高度之比以不小于1:10為宜。
4.4 小區
4.4.1 商業街
1 應以店頭照明、商店立面照明和店名廣告照明為重點,可按三層布光方法:上層設置大型燈飾廣告,用大型霓虹燈、燈箱或投光燈照明形成主景;中層用各具特色的標牌燈光、燈箱廣告、霓虹燈或串燈形成中層夜景;底層用明亮的小型燈飾及櫥窗照明燈光形成燈的“基座”。
2 可采用變光變色、動靜結合的方法。
3 各商店應在整條街規劃設計的基礎上,不破壞整體和諧,突出自身特點及藝術個性。
4 商業街的道路路面平均亮度不宜過大。店頭照明的亮度以是環境亮度的3倍為宜。
5 商業街內各種廣告燈箱不應干擾城市中的公共設施的識別,如公共汽車站、電話亭、書報亭、時鐘、導引指示牌、區街地圖等。
6 各種廣告燈箱設施的光和色設計,應保持視覺上的連續性和統一性。[NT:PAGE]
4.4.2 生活居住區
1 景觀照明設計應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應創造安靜、幽雅、舒適的生活環境和意境。
2 燈光不得射入室內或給居住者造成光污染。
3 應以區內雕塑、小品、綠地、花壇等為照明設計重點。
4 燈具、光源、電氣設備及控制設備應保證其安全可靠性。
4.4.3 迎賓區
1 景觀照明設計應體現其功能作用,或創造其莊重、壯觀的現代化城市文化品位,或反映其古樸、典雅的文化內涵。
2 應根據區內建筑風格、造型、結構、特征進行單體設計,并注意整體光與色的統一性與協調性。
3 對于區內的電視塔、橋梁、紀念碑、水塔等構筑物,要突出其橋和塔的高大雄偉氣勢,突出主體感、質感和顏色,創造簡潔莊重的照明效果。
4.4.4 文化休閑區
景觀照明設計要求平靜祥和,應挖掘城市文化底蘊,表現地域文化特征。應創建夜晚休閑、娛樂的光環境。
4.5 室外廣告和標志
4.5.1 根據國家《廣告法》規定,國家機關及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控制地帶不得設置或發布戶外廣告。
4.5.2 室外廣告和標志照明的構思構圖和創意要有特色,使人感到新穎、美觀,又富時代氣息。畫面的圖形、文字和尺度搭配,色彩的使用應簡潔、明快、協調,具有可讀和顯目性,而且應和街區整體環境協調一致。
4.5.3 室外廣告和標志可選用霓虹燈(變色霓虹燈、光纖霓虹燈、金鹵燈)、柔性燈箱、光纖照明、導光管、大屏幕顯示屏廣告標志、全息圖廣告標志、太陽能路標多種形式。
4.5.4 廣告和標志的安裝部位和方法,應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按總體規劃要求統籌規劃,在視覺上應有良好的連續性和導向性。
4.5.5 公共場所和交通要道設置的大型廣告牌,牌面的照度和照度分布、光源燈具的光學性能、色彩效果、安裝位置、燈具支架的外觀造型應科學化和藝術化。
4.5.6 0.5 m2 廣告牌最大亮度值不得大于1000 cd/m2;2 m2廣告牌最大亮度值不得大于800cd/m2;10 m2 廣告牌最大亮度值不得大于600cd/m2;對于任何更大面積廣告牌最大亮度值不得大于400 cd/m2。
4.5.7 室外廣告不能影響城市功能性導引功能。
4.6 商業門臉牌匾、櫥窗
4.6.1 商業門臉牌匾的單體構圖造型、尺度、面積應與建筑物造型、尺度和總面積的比例及風格相協調,照明應具有顯目性。
4.6.2 建筑物的高矮相對一致時,設置景觀照明牌匾的高度、寬度、厚度以統一為宜,照明色調應和周邊街景協調。
4.6.3 櫥窗內光源不應對觀賞者產生眩光。
4.6.4 櫥窗內的照度應相當于營業場所照度的2~3倍。
4.7 道路、橋梁、立交橋
4.7.1 道路照明所選用的燈具、燈桿造型和外觀顏色,應體現所在道路的功能、特征。
4.7.2 道路照明應考慮周圍建筑、環境明亮程度,適當選用截光燈具或半截光型燈具。
4.7.3 應確保在任何方向減少對交通車輛駕駛員的眩光。
4.7.4 道路、橋梁、立交橋的路面照明設計應按照有關道路照明設計標準。橋體照明應表現其造型藝術風格。
4.7.5 路口附近應設置引起司機注意的標志性燈。
4.8 雕塑
4.8.1 在周圍亮度較低時,青銅雕塑可選用高壓汞燈。
4.8.2 為產生立體感,可在雕塑一側用窄光束燈而在另一側用低功率寬光束燈,兩個光源入射線宜保持45~90°夾角。
4.8.3 不宜均勻地照亮整個雕塑,應重點加強關鍵部位照明,如雕塑臉部、整體輪廓。次要部位如背部等可不照明。
4.8.4 應根據被照目標的位置與周圍環境,以及從避免眩光的角度出發設置燈具。
4.8.5 從下往上照明時,應避開在雕塑關鍵部位產生不協調陰影的投光方向。
4.9 塔頂
4.9.1 圓屋頂或穹窿,宜采用遠距離投射。
4.9.2 塔尖或尖塔可在緊鄰的建筑物設置泛光燈投光。
4.10 圍墻與花窗
4.10.1 可在圍墻外用小型投光燈照射,顯示墻面形與色。
4.10.2 花窗可用內透光方法,豐富墻面效果,也可將墻面和窗前的植物照明結合,形成剪影效果。
4.11 玻璃幕墻
4.11.1 不應用燈光直射玻璃幕。
4.11.2 可采用在室內、窗前安裝熒光燈管或白熾燈或墻面反射光的內光外透的照明方法,也可用點光源組成圖案。
4.12 柱廊
4.12.1 應根據柱子在建筑中的地位,作用及風格樣式而采取相應的照明方式。
4.12.2 可照亮背景、顯示輪廓呈剪影效果;也可從正面補光,減少對比,增加立體感。
4.12.3 可從正面用投光燈分別斜照每一根柱子,使其在相對較暗的背景下顯露出來。
4.13 樹木與綠地
4.13.1 燈光的設置應注意植物生長時的相互影響。
4.13.2 使用泛光燈照明時,燈具應隱蔽在觀賞視線之外,投射光應避開觀賞者的視線,防止產生眩光。
4.13.3 光色應根據樹種在不同季節下的色彩精心選擇。
4.13.4 綠地照明可設置低矮草坪燈,或采用大面積投光照明,平均亮度以2~4nt為宜。
4.14 水景
4.14.1 靜止水面可利用周圍被照亮的建筑物、雕塑、樹、橋等倒影效果,不宜另設照明燈光。
4.14.2 可利用噴泉設置水下燈,燈位設計在噴泉水的落點處。又高又細的水柱宜采用窄光束投光燈,噴涌的泉水宜采用寬光束投光燈。
4.15 花壇
4.15.1 由上向下觀賞的花壇可設置蘑菇型、倒槽型等草坪燈具照明,具體高度由被照明花木的高度確定。一般高度為0.5—1m。
4.15.2 可選擇顯色指數為80以上的金屬鹵化物光源為宜。
4.16 小徑
4.16.1 小徑和步行街的照明不應破壞景觀,光線應柔和,應設計臺階、障礙物及道路方向變化的照明。
4.16.2 采用照明燈具應不損壞白晝景觀,光源光色、照明燈具光分布及照明水平應與小徑所在的環境氣氛一致。
4.16.3 住宅區公園小徑人行道平均照度以5lx為宜,最小照度不小于2 lx為宜。
5 配電
5.1 供配電系統
5.1.1 室外景觀照明負荷屬于三級負荷,特殊情況下負荷等級可根據建設方的要求進行考慮。
5.1.2 室外景觀照明的低壓配電系統接地型式宜采用TN-S方式供電。當由市政電源直接供電時,也可采用TN-C-S或TT系統。當由路燈電網供電時,應與路燈系統的制式一致,允許采用IT系統。
5.1.3 室外景觀照明配電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盡量使三相負荷平衡,控制中性線電流不超過相線電流。
2 燈具宜自帶補償裝置,以提高功率因數。
3 降低系統阻抗,以減小電壓損失。
5.1.4 根據負荷的容量和分布,景觀照明供電的電源點布局應根據供電區域劃分。供電電壓宜為0.4/0.23KV,配電系統宜采用放射式,供電半徑不宜超過0.25Km,但應驗算供電線路的電壓降。并且應按國家規范《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95)要求,校驗被保護線路預期最小單相短路時低壓斷路器的靈敏度。
5.1.5 由TT或IT系統供電的景觀照明配電線路應裝設漏電保護開關。
5.1.6 采用氣體放電燈的室外景觀照明當采用IT系統三相電源干線時應選用三級聯動開關。當采用IT或TN系統三相電源干線時應選用中性帶過載保護的四極聯動開關。[NT:PAGE]
5.1.7 景觀照明的電子控制裝置以及圖像攝制和遠傳終端宜采用具有防雷防干擾性能的隔離變壓器,隔離后以IT 系統供電。
5.1.8 當由市政電源直接供電時,應在進戶處裝設總保護開關。
5.1.9 凡又由市政電源供電,或雖由用戶內部電源供電,但由地區控制中心集中控制管理的景觀照明電源供電線路應在進線開關電源側安裝用電量計量表。
5.1.10 水下燈宜采用IT系統供電。其供電干線首端應裝設漏電保護裝置。
5.2 負荷計算
5.2.1 室外景觀照明負荷計算應以最大相負荷的三倍計算。
5.2.2 室外景觀照明負荷計算應以最大使用功率的控制方式進行計算,并且不考慮需用系數。
5.3 導線選擇與線路敷設
5.3.1 室外景觀照明供電系統中,中性線截面不應小于相線截面;分支供電回路,宜采用單相供電。分支導線截面不宜大于6平方毫米。
5.3.2 室外景觀照明供電網絡設計,應符合規劃要求;并留有余地,應采用銅芯電力電纜線路供電。
5.3.3 在選擇導線時,必須考慮氣體放電燈的功率因數值和啟動電流啟動時間值,以及各相零序諧波電流迭加流過中性線的因素。
5.3.4 室外電纜線路以TN-S系統供電時,三相供電回路宜選用五芯電力電纜。單相供電回路宜選用三芯電纜。
5.3.5 室外電纜設計應按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17-94)的要求執行。
5.3.6 暴露在建筑物外的(防雷OA、OB區)電氣線路及與安裝在OA、OB區的照明裝置、配電裝置、控制裝置相連接的電氣線路應穿厚金屬管敷設,或采用具有接地金屬屏蔽層的電纜。
5.4 控制方式與設備選擇
5.4.1 室外景觀照明控制可采用人工控制方式和自動遠控或遙控方式,其控制設備應安裝于控制室、值班室內,或其它不易遭受機械損傷和非專業人員誤操作的場所。在檢修室外景觀照明時,控制設備應有明顯電源斷開點及標志。
5.4.2 室外景觀照明自動控制可采用以下幾種低壓接口控制方式:
1 經微處理器芯片控制裝置控制;
2 通過光傳感器和時間開關,由光、時調控設備分別或共同控制;
3 通過時間開關,由定時控制設備控制;
4 由控制中心經遙控終端控制。
5.4.3 對小區景觀照明供電,可在中心控制室采用微處理器或可編程序控制器,或者由地區控制中心通過遙控終端實現對各變電所低壓專用供電回路的自動控制。
5.5 諧波抑制
5.5.1 室外景觀照明供電系統中,為降低供電系統中的高次諧波對電力系統的影響,變壓器宜選用高抗干擾性能的。當采用常規變壓器時,其接線方式應為D/Yn11型。
5.6 接地與安全,防雷
5.6.1 下列電力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及裝置外可導電部分,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接PE線。
1 室外照明及其配電裝置的金屬外殼、金屬構架,鋼筋混凝土構架的鋼筋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圍欄等。
2 電纜的金屬外皮及電力電纜金屬接線盒,終端盒等。
5.6.2 燈具的金屬外殼均應與接地裝置或供電線路PE線相接。并與可伸臂范圍內金屬管道構件以及防雷引下線做輔助等電位聯接。
5.6.3 在低壓系統中,終端景觀照明配電箱和電子控制裝置以及圖像攝制、遠傳終端的隔離變壓器一次側應加裝避雷器,避雷器接地線應同變壓器二次側電子裝置的邏輯地或其機柜的接地外殼相連接。
電涌保護器的選擇應遵循GB50057-94(2000年版)第六章所規定原則與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標準。
電涌保護器電源側應加裝短路保護裝置。
5.6.4 當采用TN-S系統時,供電干線末端應將PE線重復接地,當由市政電源以TN-C-S系統供電時,應在進戶總開關前將PEN線重復接地。其接地電阻應小于等于10歐。當采用TT或IT系統時,照明裝置及其配電裝置、控制裝置和導線金屬保護管(層)均應用PE線連接到用戶日自用的接地裝置上,并與防雷等其它接地采取聯合接地。其接地電阻應小于或等于各種接地中所要求的最低值,但不得大于等于4歐。
5.6.5 景觀照明的電子自控裝置采用IT系統供電時其邏輯地應同本層樓板鋼筋實行一點懸浮接地。
5.6.6 水下燈燈具外露可導電部分除應用PE線連至接地裝置外,尚應同水池壁及其周圍地面鋼筋作等電位連接。
6 設 備
6.1 光源
6.1.1 光源的選擇應考慮光效、壽命、光色、顯色性、尺寸、形狀、安裝方便及對所在環境的適應能力。
6.1.2 在橋梁等震動較大的部位不宜采用怕震的光源
6.1.3 泛光照明宜根據實際情況,選用金屬鹵化物燈、高壓鈉燈、氙等、硫燈等電光源中的幾種或一種。
6.1.4 內透光照明宜根據實際情況,選用熒光燈、小功率金屬鹵化物燈和無極燈等。
6.1.5 輪廓照明宜根據實際情況選用白熾燈、緊湊型熒光燈、霓虹燈、塑料霓虹燈、發光二極管、光纖、鐳射管、貼紙電燈、無極燈等。
6.2 燈具
6.2.1 室外燈具, , 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55。水下燈具防護等級不低于IP68。
6.2.2 燈具選擇應考慮其光強、光束角、配光曲線、燈具效率等。
6.2.3 燈具外殼應有安裝地線的螺栓。
6.2.4 應有調節水平和垂直投射角的裝置。
6.2.5 應有散熱裝置。
6.2.6<, /B> 應盡量選用體積小的燈具,燈具外型與顏色以與環境相協調為宜。
6.3 調光器
6.3.1 運用調光器應同自控裝置結合起來,對單個或成組的照明光源進行明暗或顏色變換的控制,白熾燈宜采用可控硅整流器,改變電壓的方式進行調光,氣體放電燈則應采用變頻裝置改變頻率的方式進行調光。
6.3.2 光強及色彩:調光設備改變白熾燈照度水平的同時,色溫隨鎢絲消耗的電能而變化,它可從2800/3000K的白色變至1000K以下的暗紅色。
6.3.3 氣體放電燈可根據要求選用成套控制設備。
6.3.4 應考慮啟閉集中控制的可能性。
7. 特種照明
7.1 霓虹燈
7.1.1 霓虹燈照明器材、裝置的質量、性能必須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7.1.2 霓虹燈照明電源的供給不能與民用電源共網。
7.1.3 燈管支架必須采用耐高壓、耐腐蝕、抗老化阻燃材料制成。7.1.4 霓虹燈照明廣告必須具有33米/秒的抗風強度要求。
7.1.5 在有防雷設施的建筑物上安裝霓虹燈照明廣告時,設置的霓虹燈在避雷保護以外時,必須采取避雷器接地措施。
7.1.6 霓虹燈照明工程一般不接漏電保護器,但要注明高壓危險。
7.1.7 霓虹燈照明應按現行有關規定進行接地或接零。
7.1.8 通電試驗應無電暈放電現象,以及無拉火和干擾現象。
7.1.9 當電源電壓在220V±105%范圍內波動時,霓虹燈照明裝置應能正常工作。
7.2 光纖
7.2.1 使用溫度范圍:最大可在-40°~70°C環境中安全使用。
7.2.2 使用彎曲半徑:宜不小于光纖直徑50倍。
7.2.3 采用光纖照明的光源箱與光纖頭的距離不得大于其射程。[NT:PAGE]
7.3 激光
7.3.1 宜利用激光束有規律的運動或組成圖案布置節日空中夜景。
7.3.2 可將快速移動的激光束投射在建筑物外墻面上,形成圖案。
7.3.3 采用成套的夜景照明系統,可在夜晚室外露天舞臺上將藝術形象直接投射到建筑物外墻面上,配上音樂后組成融聲、光、色和影視技術為一體的娛樂性夜景照明節目。
7.4 LED燈
7.4.1 在使用LED燈具時,應根據實際工作電流進行供電電路設計。
7.4.2 LED燈具的供電標稱電壓應為220V,非標準供電電壓的燈具應配備標準的供電電源。
7.4.3 LED燈具使用的電路印刷板、外殼和內部固定件應具有阻燃特性,符合抗老化、抗沖擊、抗震動和防水、防潮的要求。
7.4.4 變色的LED 燈具應根據亮度、色度、色純度劃分等級,以便滿足不同的使用需求。
7.4.5 LED燈具在電參數上應標明使用電壓范圍、工作電流、功率等指標,同時還應標明外形尺寸,以便可相互替換。
8 施 工
8.1 配線
8.1.1 在剖開導線的絕緣層時,不應損傷線芯。
8.1.2 銅芯導線的中間連接和分支連接應使用壓接法或焊接。
8.1.3 采用壓接法時多股銅芯線的線芯應先擰緊,連接管的接線端子壓模的規格應與線芯截面相符。
8.1.4 電纜和絕緣導線的分支接頭,宜不斷開干線,采用導電性能、防護性能良好的接線端子或線夾的連接方法,以減少發熱、提高可靠性。允許在電纜橋架上或線槽內,采用絕緣穿刺線夾作電纜或導線的分支連接。
采用傳統做法時,絕緣導線的中間和分支接頭處,應用絕緣帶包纏均勻、嚴密,并不低于原有的絕緣強度。在接線端子的端部與單線絕緣層的空隙處,應用絕緣帶包纏嚴密。
8.1.5 施工中配線還應符合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1kV及以下配線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8-96)中規定。
8.2 配管
8.2.1 敷設于多塵和潮濕場所的電線管路、管口、管子連接處均應作密封處理。
8.2.2 暗配的電線管路應沿最近的路線敷設并減少彎曲。
8.2.3 塑料管在進入接線盒或配電箱時,應加以固定。
8.2.4 硬塑料管的相互連接處應用膠合劑,接口必須牢固、密封,插入深度應為管內徑的1.1~1.8倍。
8.2.5 明配硬塑料管應排列整齊,固定點的距離應均勻,管卡與終端、轉彎中點、電氣器具或接線盒邊緣的距離為150~500毫米,中間的管卡最大距離內徑20毫米以下為1.0米,內徑25~40毫米為1.5米,內徑50毫米以下為2.0米。
8.2.6 配管施工還應符合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1kV及以下配線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8-96)中規定。
8.3 管內穿線
8.3.1 同類照明的幾個分支回路,可以穿入同一根管子內,但管內導線數不應多于8根。幾個單相分支回路的中性線,不可共用一棵線。
8.3.2 導線在管內不得有接頭和扭結,其接頭應在線盒內連接。
8.3.3 管內穿線還應符合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1kV及以下配線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8-96)中規定。
8.4 燈具安裝
8.4.1 固定燈具用的螺釘或螺栓應不少于兩個。
8.4.2 應將燈具出進線口做密封處理。
8.4.3 振動場所的燈具,應用防振措施,并應符合設計要求。
8.4.4 燈頭的絕緣外殼不應有損傷和漏電。
8.4.5 燈頭開關的手柄不應有裸露的金屬部分。
8.4.6 室外照明用燈頭線最小線芯截面為1.0銅線。
8.4.7 燈具不得直接安裝在可燃構件上。
8.4.8 需要在樹干上安裝燈時,必須小心不要傷害樹木或影響其生長。要安支架時,應用保護性皮革或塑料帶包裹樹干以利樹木生長。
8.5 配電箱
8.5.1 導線引出時,面板線孔應光滑無毛刺,并均應裝設絕緣管保護。
8.5.2 三相四線制供電的照明工程,其各相負荷應均勻分配。
8.5.3 配電箱(板)上應標明用電回路名稱。
8.5.4 戶外安裝應注意防水。
9 檢測及工程驗收
9.0 評估景觀照明設計的技術指標應采用亮度分布,而不應采用照度分布。
9.0.1 測試設備可用經定標的亮度計或具備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適當儀器。
9.0.2 儀器的測試位置應放在主要的視點位置。
9.0.3 測試內部應包括代表點的位置及亮度。
9.0.4 測試應選擇較晴朗的夜晚,不宜在有霧的天氣進行。
9.0.5 對新安裝的燈具及光源,測得的數據應用維護系數修正,前后的數據一并歸檔。
9.0.6 工程項目竣工后,交接驗收時應提交該工程的竣工圖,安裝技術記錄及工程項目中所使用設備的產品說明書、合格證等技術文件。[NT:PAGE]
注:(1)按照被照明場所的環境亮暗程度分為四個區域;
E1:非常幽靜的區域,如國家公園、自然風景區或其它不要明亮的風景區;
E2:低亮度環境的地方,如不屬于E1區的區域;
E3:中等亮度環境的地方,如不屬于E1區的區域;
E4:高亮度環境的地方,如晚上有活動功能的城鎮鬧區;
(2)UWLR是向上浪費的光線比,是燈具直接射向天空的光線占全部出射光線的百分比,該值愈大,電能浪費愈多。
(3)Ev為窗戶處的垂直照度(lx)
(4)I為燈(光源或燈具)射下無用方向的光強(kcd)
(5)熄燈前即規定的關燈時間;
(6)來自道路照明設施的光線不計在內;
(7)該值使用在不照明被照對象但會構成雜散光的方向。
附加說明
本技術規范用詞說明: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允許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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