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春節,因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而不同尋常。疫情的最新動態時刻牽動著國人的心,也讓眾多的企業憂心忡忡,特別是世界衛生組織(WHO)確定本次疫情構成了“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PHEIC),來自195個締約國的疫情監視、旅行和貿易限制等措施不可避免對企業經營造成影響。如何在此期間開展合規經營、防控風險也成為當下照明企業最為關注的問題。
對此,邀請了廣東為峰律師事務所法務部部長范照遠律師來解讀疫情期間企業應該了解的法律風險和應對措施。
一、復工問題
1、企業是否可以不執行 “不得提前復工”的規定?
答:不可以。
為切實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有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8日發布《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其中規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于2月9日,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供水、油氣、供電、通訊、公共交通、環保、市政環衛等行 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 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物流配送等行業)及其 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除外”該規定的時間晚于國務院(春節假期延長至 2月 2 日)的規定,如無特殊情形,企業應遵 照執行。
2、企業提前復工是否會承擔責任?
答:會。
(一)行政責任。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
(二)民事責任。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刑事責任。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一般企業因為沒有遵照執行通知提前開工,導致單位員工涉及傳染病的傳播、流行等后果,則企業負責人可能觸犯該條法律規定,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加班問題
1、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強制安排加班的,時長有何限制?
答: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3 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36 小時。
依據為《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工資問題
1、員工為疑似病例或者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視同正常出勤,應按照原工資標準支付。
依據人社廳 5 號文件第一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員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工資如何支付?
答:原則上支付病假工資,隔離期治療結束后,勞動者由于身體原因仍然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遵醫囑休病假,病假期間用人單位仍有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
依據《關于貫徹執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若干問題的意見》的 規定,病假工資可以參照單位的規章制度,但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80%。
3、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該3天員工未上班的,企業應當正常支付工資;員工上班的,企業應當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按照2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原本 2020 年的春節假期截至 1 月 30 日,現延長至2月 2日,且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安排補休。由此來看,延長的3天假期非法定節假日。其中,2月2日本就是周日,屬于休息日, 1月31 日、2月1日則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屬于特殊情況需要縮短工作時間而形成的休息日。該 3 天職工未上班的,企業應當正常支付工資。期間職工未休假的,企 業應當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按照 2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4、2 月 3 日至 2 月 9 日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 廣東省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企業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 200%支付勞動者工資。2 月 3 日至 2 月 9 日未復工期間,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 例》、《疫情防控通知》、人社部辦公廳發布的“人社廳5號文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 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5、2月10日后用人單位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業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最長三十日),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疫情防控通知》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因此,廣東企業停產的第一個月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數額向員工發放工資,第二月起對于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可以按照廣東地區標準支付生活費。
四、合同問題
1、員工因疫情防控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能否終止?
答:不能。
在隔離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隔離期期滿為止。依據為人社廳 5 號文件第一條: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需要提示用人單位的是,順延期間不是必須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建議單獨就此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避免構成又一次簽訂勞動合同而導致構成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2、用人單位可否與醫療期滿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答:可以。
員工若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醫療期滿后,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
3、用人單位對拒不接受檢查或隔離的員工,是否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答:可以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
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的并不會明確將拒不接受檢查或隔離羅列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故此情形下直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似乎依據不足。但員工此種行為會實際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干擾用人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以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
對于存在惡意逃離武漢等嚴重情形的員工,用人單位可向公安舉報,因員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其行為會被要求承擔刑事責任,到時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
4、因為疫情各類供貨合同、服務合同、建設施工合同、運輸合同等不能正常履行怎么辦?
答:如因本次疫情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企業可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和/或合同條款,主張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責任或待不可抗力經過后繼續履行合同。
但須注意以下幾個要點:一是應及時通知對方,以使對方及時知曉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補救措施以達到減損的效果;二是應提供證明,就本次疫情,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可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事認證中心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三是金錢給付義務并不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責制約;四是在遲延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的,則不能免除遲延履行人的繼續履行義務。
結合所在區域的疫情嚴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的強弱以及對合同履行的實際影響,如尚不構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條件,但是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將顯失公平,則可以考慮適用情勢變更的情形,依據公平原則進行合同變更、共同分擔損失。
此外,企業作為不受疫情影響或守約的一方,應當注意防范合同相對方濫用不可抗力條款,惡意逃避,推卸合同義務或債務。審視相對方是否合法、合理地援用不可抗力條款的關鍵,主要包括是否達到了合同無法履行之境況、相對方是否履行了及時告知和提供證明的義務,相對方是否在不可抗力前就已經發生了遲延履行的情形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合同責任得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五、捐贈問題
1、目前大批企業捐款捐物,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在捐贈過程中有哪些潛在的法律風險?
答:如企業公益性捐贈的承諾不能按時兌現,則依照《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救災捐贈受贈人除有權依法追要捐贈款物,還可向社會進行公告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據此,在企業的公益性捐贈行為與債權人具有利益沖突時,存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風險。在財產未實際交付,債權人當然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捐贈行為;在財產已實際交付的情況下,則不具有撤銷的條件。
因此,企業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救災捐贈受贈人。對不能按時履約的,應當及時向救災捐贈受贈人說明情況,簽訂補充履約協議。
加強對外捐贈行為規范管理,規范公益性捐贈的決策機制,根據自身經營實力和承受能力,確定對外捐贈支出的額度,有效維護股東權益,避免不當的債權債務糾紛。
六、員工醫療問題
1、員工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是否必須進入醫療期?
答:不是。
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 號)第 2 條的規定醫療期是“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患病不必然進入醫療期,達到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程度的較重疾病時進入醫療期。對于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員工而言,如需要長期休病假的,用人單位可以通知勞動者依法進入醫療期,享受醫療期待遇。
2、員工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的,醫療期如何計算?
答: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4〕479 號 )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七、用工問題
1、員工因交通管制未及時返崗勞動的,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可以優先考慮與員工協商一致,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根據廣東省《疫情防控通知》規定:“對因疫情未及時返粵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根據廣東省《疫情防控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的規定,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具體操作可待相關文件出臺后參照執行或咨詢廣東省及各市人力資源與社保 局。
3、延遲復工期間是否可以安排員工在家辦公?
答:廣東省內地區尚沒有相關規定。建議省內的用人單位提前與員工協商在家辦公事宜,并保留相關證據,待相關政策明確后再作處理。
八、工傷問題
1、員工被派往武漢等地出差而感染新型冠狀肺炎的,是否屬于工傷?
答:國務院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并未明確。各地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視同工傷的認定有所差異,例如廣東省、河南省對勞動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后感染疫病的,一般情況下認定為視同工傷。
九、假期重疊專題
1、年休假與延長假期重疊,年休假是否順延?
答:年休假應當順延。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本次全國性特殊休假不應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應當順延。
2、婚假、產假與延長假期重疊,是否順延?
答:無明文規定,是否順延由用人單位按規章制度確定或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3、廣東省內企業停工(2 月 3 日至 9 日)屬于何種性質的假期? 與年假、婚假、產假等假期重疊如何處理?
答:這屬于省級政策性臨時停工。停工期的假期重疊問題尚未明文規定,在政策尚不明確前,企業可以先行分別按照年假、婚假等執行。
本次廣東省級政策性臨時停工期間共 7 天,其中 2 月 3 日至 7 日(5 天)原為工作日,2 月 8 日、9 日為休息日。目前尚無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文件明確規定停工期的假期重疊處理問題。目前,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以及重疊期間勞動者請假目的是否得以實現,對請假進行審核。停工期的假期重疊部分,在政策尚不明確前,企業可以先行分別按照年假、婚假等執行。
十、中小企業如何應對此次疫情?
對于當前中小企業面臨的困境,萬益律師事務所律師蘇功兵提出了四點建議:一是企業要穩定資金,密切關注和合理利用疫情期間金融信貸政策,保障企業資金流穩定。資金流是企業得以正常運轉的血液,但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的資金流可能因停產停業而受到嚴重影響。
企業應密切關注當地疫情期間的金融信貸政策,積極主動與金融機構溝通對接,及時向金融機構報送企業經營財務、產銷狀況、資金缺口等情況,同時,對于企業已近貸款期滿的資金,爭取展期,以保障資金流充足穩定,使企業能順利度過疫情難關。
其次,中小企業應積極、認真梳理和分析企業的現況,從穩定客戶、降低成本費用、創新營銷模式等眾多方面,爭取開源節流。除可能的外部資金支持外,一方面,企業應控制所有非必須的現金支出,盡可能爭取較長的應付賬款的支付周期,適當拉長支付時間。另一方面,控制成本和費用,系統梳理成本結構,和供應商積極溝通,爭取支持,降低成本,提高毛利率。系統梳理費用結構,能砍掉的費用砍掉,能減少的費用減少。
再次,穩定員工,妥善管理疫情期間的勞動關系,防范用工糾紛。受疫情的影響,企業可能會出現員工被隔離、被確診治療,不能及時返回單位上班等情況。此時,企業應做好勞動關系的管理工作,避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帶來法律風險,同時也維護好企業正常的人力資源管理關系。
最后,做好復工疫情防控,保障員工工作安全。此次疫情預計會持續數月,企業應做好復工后的疫情防控,做好員工的防護準備,避免因員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建議企業在復工后,做好員工疫情排查工作,為員工提供口罩、手套、測溫儀器、消毒藥水等防護物資,加強工作場所的衛生防疫工作,做好預防疾病的宣傳工作,提高員工疫情防護知識,并暢通與地方政府和醫院的溝通渠道,防控突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