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筆者從市政府日前下發的《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獲悉,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光污染控制標準,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居民日常生產生活。《辦法》將于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今后,擅自改變、移動、拆除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的行為,將被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辦法》明確要求,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城市景觀照明建設導則,應當采取聽證、論證等形式,公開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辦法》首次對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置區域予以明確,包括城市主次干道兩側主要公共建筑物;機場、碼頭、車站、電視塔、大型橋梁、立交等公共建筑物、構筑物;商業街區、城市廣場、景觀河道、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區域;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在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建設規范上,必須符合光污染控制標準,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居民日常生產生活。
此外,《辦法》還規定公園、景區、景點、山體、河道、湖泊沿岸及橋梁的景觀照明設置,應當體現山水環境特色;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重點加強保護并體現名勝古跡風貌。
辦法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損害城市照明設施的行為:(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晾曬衣物;(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公益性宣傳品、廣告等物品;(三)在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一米以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四)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設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五)擅自改變、移動、拆除城市功能照明設施;(六)擅自操作城市照明開關設施或者改變其運行方式。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有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之一的,可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第四項至第六項行為之一的,可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