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全國兩會采訪發現,代表委員們紛紛通過提交提案、議案等方式為PPP立法“鼓與呼”,意在規范推進PPP落地。作為一種公私合作建設基礎設施、提供公共服務的新機制,PPP模式在2015年得到空前發展。2015,國務院及相關部委密集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大力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地方政府積極跟進,紛紛推出各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PPP項目,而目前國內LED戶外照明也大部分采用PPP模式來運作。
PPP項目落地情況不理想
據獲悉,目前財政部條法司和財政部金融司正在積極調研、加快推進PPP立法相關工作。而近期由財政部PPP中心、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等機構密集召開的PPP立法研討會也釋放出鮮明的信號:PPP立法工作已經駛入“快車道”。
在2016年全國兩會采訪發現,代表委員們紛紛通過提交提案、議案等方式為PPP立法“鼓與呼”,意在規范推進PPP落地。
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會《關于規范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提案稱,近年來,決策層大力倡導PPP模式,各級地方政府積極響應。但地方政府在推廣PPP面臨“觀念認識轉變難、規范推廣運用難、社會資本尋求難、工作協調推進難、操作實施過程難、傳統銀行融資渠道通暢難”等困難。
提案指出,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是主要問題之一。提案稱,目前,我國尚沒有關于PPP的統一法律法規和規范。當前的規則設置常常一刀切,缺乏針對性和具體性。主管部門在各自管理范圍內做出的規定,大多僅限于某個行業、缺乏全局性和系統性;有的法規過多重視自身管理的需要、導致部門法規間存在沖突,難以有效銜接。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董事長陳華元提交的《關于加快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立法》的議案稱,國家發改委及財政部列為推介、示范的2762個PPP項目,擬投資額達4.95萬億元,但簽約率僅20%左右,PPP項目落地情況不理想,不能滿足當前大量民生工程、公共設施、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需求,既影響了國民生活的便利和滿意程度,也不利于國家經濟發展。這一現象反映,在PPP模式快速發展的當下,現有規章制度存在缺陷和不足。
陳華元認為,當前系列規章及制度的效力層次低下,多為國務院或地方性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尚未上升到國家法律層面。
PPP模式使智慧城市照明建設更合理
2015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意見》明確了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的工作要求,全國各地正大力推廣PPP模式。PPP的模式可以引入社會資本共同建設城市,簡單說,可以使得智慧城市照明建設更有效率、更合理化。
城市智慧照明建設是一個龐大而又系統的工程,那么為何PPP模式在其建設中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推廣與應用?
首先,實施城市智慧照明PPP項目,對于優化經濟社會發展結構、創新中國城市發展模式,推進公共資源市場化改革、增加公共資源有效供給意義重大。
其次,實施智慧照明PPP項目,能夠轉變政府職能,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的體制機制變革機遇。有利于理順政府與市場關系,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賦予社會資本更多的參與空間和投資機會,充分激發民間投資活力,擴展企業發展空間。同時面對基礎設施投資“欠賬”的局面,采用PPP模式建設智慧照明項目將有力支持城市新型城鎮化建設。
第三,智慧照明PPP合作項目的實施可以有效降低政府現有支出,減輕政府城市照明運營維護方面的財政支出壓力,可以有效降低政府債務負擔,系統性優化債務結構。
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城鎮化建設步伐的加快,城市照明建設越來越注重于城市的形象,道路照明和景觀照明的要求和數量不斷增加,各級政府和市民對城市的建設、道路照明和景觀照明提出更高的要求,而現有城市照明監控管理系統缺乏靈活的智能化控制手段,難于及時、準確掌握路燈設備的安全工作狀態,更難實現路燈的精細化節能管理,已遠遠不能滿足城市燈飾工程發展與管理的需要,更不能響應國家關于建設智慧型城市發展要求,因此,城市智慧路燈系統改造勢在必行。
據了解,目前國內LED戶外照明多采用PPP模式來運作。由于LED照明系統集成了模組、電源、控制系統等,需要專業的團隊維護,這樣有可能催生工程領域的延伸服務,形成固定收入。而PPP模式作為政府未來推動購買服務的內容,LED照明企業還需要在產品和服務上不斷創新。
相信隨著國家對智慧城市的大力推進,智慧城市照明建設將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PPP模式下的智慧城市照明建設可以更高效的樹立信息化的城市理念,提升城市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