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解析:一款LED球泡燈侵權引發的糾紛
摘要: 請求人陳某、李某依法擁有一款LED球泡燈燈殼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及實用新型專利權。2014年年底,陳某、李某發現被請求人中山市古鎮某照明電器廠(以下簡稱A廠)未經專利權人授權,在其經營場所內生產銷售的一款LED球泡燈燈殼侵犯了專利權人擁有的上述外觀設計專利權及實用新型專利權,給專利權人造成了巨大損害。
案情回顧
請求人陳某、李某依法擁有一款LED球泡燈燈殼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及實用新型專利權。2014年年底,陳某、李某發現被請求人中山市古鎮某照明電器廠(以下簡稱A廠)未經專利權人授權,在其經營場所內生產銷售的一款LED球泡燈燈殼侵犯了專利權人擁有的上述外觀設計專利權及實用新型專利權,給專利權人造成了巨大損害。為此,請求人向中國中山(燈飾)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以下稱維權中心)投訴,對被請求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處。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維權中心2014年12月15日受理陳某、李某的投訴請求后,安排工作人員到A廠的工商登記地址進行現場勘驗檢查。在現場檢查過程中,維權中心工作人員發現A廠大量存放涉嫌侵權產品。維權中心工作人員將現場勘驗檢查發現的被控侵權產品與上述外觀設計專利權及實用新型專利權比對,發現該產品落入請求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現場A廠負責人廖某出示其擁有該產品的外觀專利權證書,經維權中心工作人員核查,A廠取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在請求人的專利申請日之后,屬于現有設計,與他人在之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維權中心組織雙方進行現場調解。
本次調解中,專利權人陳某、李某提出2套調解方案,第一套:要求A廠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共賠償經濟損失二十萬元;第二套:雙方簽訂專利排他實施許可協議,許可費用每年為5萬元,許可A廠生產及使用該專利產品。A廠表示愿意與專利權人簽訂專利許可協議,雙方達成協議了結糾紛。
案件評析
一、本案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授予條件,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同時也沒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與現有設計或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具有明顯區別;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在本次案件中,被請求人提交的專利證書的申請時間明顯在請求人專利證書之后,其專利權的穩定性不足。
二、本案涉專利權實施許可問題。專利實施許可是指專利技術所有人或其授權人許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區、以一定方式實施其所擁有的專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費用。專利實施許可僅轉讓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利,轉讓方仍擁有專利的所有權,受讓方只獲得了專利技術實施的權利,并沒擁有專利所有權。專利實施許可是以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被許可方在一定范圍內使用其專利,并支付使用費的一種許可貿易。按照實施條件分,有普遍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獨占實施許可、分售實施許可和交叉實施許可合同。在一般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除了可以達成賠償調解協議以外,也可以就實際情況,促成合作協議,這也是雙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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