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取消EMC補貼 LED照企迅速開展PPP模式
摘要: 5月25日晚間長方照明發布定增預案,公司擬向不超過5名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不超過1億股,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91071.75萬元,擬用于以“PPP模式”為主的照明節能服務項目及補充流動資金。
5月25日晚間長方照明發布定增預案,公司擬向不超過5名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不超過1億股,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91071.75萬元,擬用于以“PPP模式”為主的照明節能服務項目及補充流動資金。
長方照明將EMC模式轉換到PPP模式,跟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取消合同能源管理補貼,大力發展“PPP模式”有關。作為近年備受關注的新模式,伴隨著“EMC模式”的弱化,“PPP 模式”在業內掀起了一場爭議浪潮。
新聞回顧
國務院取消《合同能源管理》補貼將大力發展PPP 模式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再取消49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將84 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的事項,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社會組織實施審批;審批部門要嚴格規范審批行為,明確政府內部審批的權限、范圍、條件、程序、時限等,嚴格限制自由裁量權,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要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其中,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包括依據《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0)249號)文件,由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共同審批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審批。
業內人士表示,“PPP”是“EMC”的變種,“PPP”是自己+政府投資,“EMC”最大也就1000多萬元,“PPP”可上億元。
“PPP”是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政府的代表是地方和國家政府,社會資本可以是私營企業、國營公司或特定專業領域的企業財團。而由于“PPP 模式”強調社會資本的深度參與,推廣這一模式,有利于盤活社會存量資本,激發民間投資活力,為城鎮化建設籌措資金,控制政府性債務,緩解財政壓力,同時也有利于政府更好轉變職能,推進財稅體制改革。
行業觀點
新時期,“EMC模式”如何共贏?
史福特國內營銷中心營銷總監 王辰
近幾年,由于LED上下游技術的突飛猛進和產品成本漸趨理性,加之LED 照明產業機遇增多,自身結構優化進程也不斷凸顯。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等不斷涌現,未來如何做好“EMC”,從以下兩點來解讀:
1、“EMC模式”常態化。產品的穩定和成熟是推進“EMC”常態化的強有力內因。戶外道路產品相關的政府補貼支持已經不太重要,對于大多數節能服務公司來說,經過漫長而繁瑣的審批流程,申請下的補貼資金僅僅是聊勝于無,其對于項目整體收益影響愈來愈小。政府更看重“EMC”行業的市場化運轉,從以財政補貼輸血推廣的形式逐步轉變為市場化運作,用市場的力量規范、引導行業的健康發展。史福特多年來以優質的產品和服務,為國內各類“EMC”運營單位和項目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尤其在“EMC”項目中,廠商所提供的產品品質和服務遠遠比產品的價格更加重要。
2、“PPP模式”尚需時日。取消“EMC”專項資金牽一發而動全身,這需要一個相對漫長的過程。至于“PPP模式”,政府與社會資本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的共同體關系更適合于大型基礎設施項目投資、運營,而市政公共照明項目由于在后期的運營過程中不能直接產生穩定的現金流,故強行套用“PPP模式”實際上也是勉為其難的。一個環節處理不當,政府和投資主體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政府參與的形式、程序、渠道、范圍與程度,這是一個值得探討且令人困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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